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来源: | 加入日期:2017年09月07日 00:00 | 阅读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

第三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从教学、科研的专家和学校、二级学院领导中遴选。成员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的职称,其中半数以上应为教授(或相当职务人员),成员专业特长应尽量覆盖本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成员应是相应学科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专家。

第四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40人名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组成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第五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挂教务处。教书处负责全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原则上由校长担任,秘书长1人, 副秘书长2—3人。秘书长原则上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七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 制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 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 审议并做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和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

5. 组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6. 对学校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提出建议。

7.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在二级学院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二级学院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委员总数的2/3以上(含2/3)人员参加会议,会议有效。在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为通过。授予学位的决议采用全体会议通过的方式形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议事项,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某一议题在表决形成决议时,若相差一票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通过人数,而有委员提出申请复议,有1/3及以上委员附议,则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复议。复议后仍以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2/3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时换届。新的委员会应保留不低于1/3的上届成员,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换届,由校评定委员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省学位办审批。

第十二条 衡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1. 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在需要的情况下,审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3. 审核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 汇总并审核各单位上报的学位材料,组织、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会务。

5. 整理学位档案,上报学位材料,组织发放学位证书。

6.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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