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教育部2017年2月4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精神,结合学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衡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先到计划财务处交清规定的学杂费,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本科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六年(除另有规定外),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完成某门课程修读,考试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70%的比例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则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属于课程内容的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不及格。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不及格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或学校随机抽查同一门课程无故旷课三次者,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考查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及格以上(含及格)等级,取得该课程学分。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十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准许补考一次。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生,在开考前三天内,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再另行安排补考。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二级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及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并按学校规定缴纳辅修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在毕业学期,由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补考及格的,该课程成绩予以记载并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见《衡阳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会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校批准,可予转专业、转学:
(一)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以内。
(二)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或高校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条件、转学条件详见《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教务处考核,各方面达到转入专业要求者,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专业手续在第一、三学期的第十二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最后两周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的,则该课程成绩可转入并予以登载;若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低于转入专业课程要求或未修读的课程,应当重修或补修。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确因创业需要的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律不负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康复,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学校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三)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期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清学杂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生理疾病和严重心理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七)根据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0学分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仅因第三十一条中第6款、第7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可以申请留级,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留到下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三十三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学校将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此类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另行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拟提前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应当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答辩申请,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是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因专业(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同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但是不授予学士学位。
(四)毕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一年内不申请考试、答辩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申请,学校审查,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修改相应信息。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