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30至40人组成,任期3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由主席任免,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士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一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二级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查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三)研究、处理本二级学院其他有关学士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三章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送学位办审核。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学位办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发给学位获得者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七条 对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考核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
第八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考试舞弊等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学习成绩及格,虽获准毕业,但在学习期间,累计课程补考门数达到7门以上者;
(四)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章 附 3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