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学暂行办法
来源: | 加入日期:2017年09月07日 00:00 |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的转学工作,不断完善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5〕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转学原则

1.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 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 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5.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专升本、二四分段制等);

6. 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

7. 跨学科门类;

8. 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

9. 应予退学;

10. 其他无正当理由,学校认定不能转学的。

三、 转出条件与程序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所在学院对学生的转学资格予以严格初审,学生应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3)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乡镇)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4)学校打印的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5)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2. 所在学院对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拟转出学生的申请及材料予以复审, 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同意后由校长签字确认。

4. 学校对拟同意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学校将批准同意转出学生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交由学生提交到拟转入学校,并由拟转入学校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备案(确认)。

6. 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同意备案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所有转出我校的学生,需办理好相关离校手续。

四、转入条件与程序

1. 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由转出学校审核、签署同意转出的《转学备案登记表》,转入学校应严格审核转入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学生应提供以下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一式五份):

(1)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2)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分数的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3)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4)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乡镇)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5)经转出学校打印的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6)经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加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2. 拟转入学院对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学院党政联系会议集体审议同意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的申请及材料予以复审, 汇总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 同意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4. 学校对拟同意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 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签署的《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备案(确认)。

6. 经双方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同意备案后,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五、申请时间

转学手续应该在每学期最后两周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六、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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