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来源: | 加入日期:2017年09月08日 00:00 | 阅读次数: 字体:[   ]

为保证学分制的有效实施,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努力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身心健康、基础理论扎实、基本技能过硬、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应用型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制

本科专业的学制均为四年。

二、学分与学分绩点

1. 学分计算方法

在一个学期内,一般课程,每15—18学时计1学分;大学体育课每30—3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实习、课程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军事教育等),每周计1学分。

2. 学分要求

学生参加某门课程的学习并考核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本科学生应修读学分数为170±10。

3.课程类别和学分分配

师范类专业课程设置按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教育课程和素质

拓展课程等五大类安排;非师范类专业课程设置按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和素质拓展课程等五大类安排。各类课程根据开设的要求和修读情况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再分为限选课、任选课等。

必修课:指为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关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

部分专业知识的课程,由校、学院确定。其学分一般占总学分的 75%左右,以保证学生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要求。

选修课:指为全面达到本专业的培养目标,由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修的课程。其学分占总学分的 25%左右。(1)限选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从专业培养规格出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限选课按以下两种情况选修:A、按本专业不同的研究方向分为几个学分数相同的课程组,由学生选修其中一组或几组;B、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提供限选课学分2至3分的一批课程,由学生在此范围内选修。(2)任选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加深专业知识,体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可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4.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双重量化指标,是决定学生评优评先 、奖学金等级及申请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学生在该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绩点数。


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数对应关系表

序号

考核成绩

学分绩点数

考试

考查

1

≥90

优秀

4

2

80—89

良好

3

3

70—79

中等

2

4

60—69

及格

1

5

<60

不及格

0

三、选课

1.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的要求,修完规定的各类课程。学生选修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各二级学院应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选课。对有前后联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行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以确保课程之间的系统性、连贯性。

2.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上课时间、地点和上课教师由各开课单位在教务管理系统安排并予以公布。面向全校开设的素质课程的上课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布。

3. 必修课原则上不需要选课,根据各二级学院的教学安排,可自动生成上课学生名单(一个行政班被拆分成多个小班进行教学的情况除外)。选修课和素质课程必须组织学生上网选课。

4. 若一门课程(音体美专业小课除外)的修读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则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和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5. 上课学生名单一律以教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名单为准,擅自听课、考试者,其成绩一律不予承认。

四、成绩考核

1. 各门课程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含练习、课堂提问、课堂表现、课堂笔记、单元测验、小论文等)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的比例,由主讲教师综合评定,有些实践性或理论性很强的课程亦可变更以上评分比例,加强平时的测验,但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实施方案的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2.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核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试一般在学期末的最后一周进行,考查成绩按五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记分,一般集中在每学期期末停课复习前一周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各教学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3. 期末考试一般为闭卷考试。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采用其它考试方式,但主讲教师必须在每学期期末停课复习两周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每一学期采用考试方式的课程,原则上按教学计划的安排执行,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考试三周前向学生公布。

4. 学生因同一学期期末考试(考查)时出现两门以上课程考试(考查)时间冲突而放弃参加考试(考查)的课程,应按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但学校不另行安排考试(考查)。学生在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内,可免修该门课程,但需参加同一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一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

5.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期末考试(考查)的学生,必须在该课程开考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否则以缺考论,课程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一门课程只允许缓考一次,缓考期限不超过一年。

6. 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3以上时间未到课者,或学校、学生所在教学部门进行随机考勤三次未到课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五、免修

1. 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些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申请免修,经所在院和教务处批准,在课程开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准予免修,取得相应的学分。

2. 政治理论课、列入必修课的德育课、体育课、军事教育、技能操作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不允许免修。

3. 因转学、转专业、出国交换等情况可根据所修课程内容及要求,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六、留级、退学

1. 学生学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 学生在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2) 根据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20学分的。

2. 仅因学分原因退学的学生,按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30学分,且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留到下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七、肄业、结业和毕业

1.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拟提前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本人应当提出提前毕业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

2.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 毕业时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2) 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答辩申请,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标准的结业生,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毕业证书。

(3) 因专业(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同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4) 毕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一年内不申请考试、答辩者,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3.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本实施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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