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十二条禁令
来源: | 加入日期:2016年11月27日 00:00 | 阅读次数: 字体:[   ]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工作,颁发十二条禁令。

1、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2、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3、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

4、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5、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6、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7、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8、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9、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10.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11.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2.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Copyright@2012 衡阳师范学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6号     电话:0734-3456789    EMAIL: dzbgs@hynu.edu.cn
页面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