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各省级平台的科研条件,提升学术水平,使各省级平台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学院特设立省级平台开放基金,资助院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我院省级平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学院划拨的专项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
第三条 为规范平台开放基金的管理,有效促进平台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
第四条 凡我院在职教师,具有副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均可以直接申请资助,其他人员需由两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学院和平台聘请的兼职教授、平台访问学者以及与本平台人员正在进行科研合作的校外科技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第六条 与平台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院外导师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第七条 其他院外科技工作者需由所在单位推荐方可提出申请。
第三章 开放基金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开放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使用。
第九条 各平台需于当年5月份左右发布本平台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条 申请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报送平台联系人处。
第十一条 各平台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并制定立项文件划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所有立项项目必须符合基金项目指南,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院外人员立项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各平台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30%,否则该平台当年所有立项项目均不予以立项和资助。
第四章 基金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期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变更报告,报平台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项目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平台负责人可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单位及平台签署意见,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进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平台负责人,内容包括:
1.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 各平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基金项目研究工作进展和平台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需向平台负责人递交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成果。平台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价。对于优秀者,在下一轮基金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不合格者,收回剩余经费,且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平台需将基金项目结题材料和验收评估结果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由学科建设办公室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二条 平台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基金项目档案,将项目申请书、研究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书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五章 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由学院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学科建设办公室划拨经费,发放项目经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平台负责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与管理遵照《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科字[2014]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平台研究决定,平台负责人批准,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无正当理由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
5.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至少应以本平台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EI、SCI、CSCD、CSSCI刊物(不包括扩展版)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获得专利1项,同时注明“衡阳师范学院xxx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研究基地等)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平台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衡阳师范学院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有知识产权归衡阳师范学院所有。
第七章 附 则3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