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本人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处分;情节严重的,学院可以降低其岗位职务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院学位办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学院教务处网站公示一周。
第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属于我院在读本科生的,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院在岗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院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十条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系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办负责受理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相关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2/3以上为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学院学位办。
第十三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再次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学士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院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